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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6-06-15 15:58 浏览数:61



湘教复字〔2016〕第93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1050号建议的答复

张永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投入为普及高中教育奠定坚实基础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中教育投入与生均公用经费问题

近年来,各级财政严格执行教育强省投入政策,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实现了财政教育投入的跨越式增长,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也稳步提高。然而,我省高中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困难县市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差、基础弱,改善办学条件任务艰巨,债务负担沉重。近几年随着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调整,择校费、借读费等收费被逐步规范取消,向社会筹资渠道收窄,困难县市普通高中学校自谋发展的难度相当大。因此,代表提出的加大高中阶段教育投入的建议十分必要,也是下一阶段新增教育投入的重点之一。


下一步,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新标,我们将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市县财政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市县加大对高中阶段的投入力度,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在测算核定基本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引导市县对普通高中进行“托底式”保障。同时,实施与市县普通高中投入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政策。选择具有代表性、可量化、好操作的指标衡量市县普通高中保障水平,对投入力度大、保障水平高的,给予引导性奖励;对投入不到位、保障水平低的,进行重点督办。


二、关于高中教育学费问题

从当前的收费政策层面看,一是高中学费标准已适当提高。2012年秋季我省农村高中学费标准上调了45%。即将农村高中每生每期550元与城区高中收费标准归并为每生每期800元。2015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号),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这些举措实质上已经适当提高了高中学费标准。二是与邻近省份比较我省高中学费标准居高。据了解,与周边邻近省份相比,我省高中学费标准仅低于广东省每生每期1090元的最高学费标准,较其他省份学费标准均居高。

三、关于高中学校化债问题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曾多次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反映,请求中央出台普通高中化债政策。2013年中央明确,按照以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谁借债、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高中债务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不再出台专门的高中化债政策。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按照上述精神,省级政府也不宜出台化解市县高中债务的政策。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采取化债措施,并加强对所属高中学校的债务监控和管理,分类分步化解债务风险;要切实履行所属高中学校的投入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高中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和事业收入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避免过度依赖负债办学。各高中学校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统筹考虑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和资金筹措能力,科学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避免产生新增债务。从实际情况来看,收费手段是一柄“双刃剑”。学费标准的提高,一方面可立竿见影地增加学校收入,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学生经济负担加重。解决高中阶段学校教育经费不足的根本途径,仍在于本级财政继续加大对高中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四、关于高中教师工资问题

中央和省里一直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发放等待遇落实问题,多方筹集资金对市县落实教师工资经费给予了支持,如2009年起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安排20.77亿元,列入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基数,支持市县兑现教师绩效工资,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对武陵山片区与罗霄山片区农村教师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增设“片区农村基层教卫人才津贴”,于2015年将片区内农村(不含县城学校)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且在职在编的高中教师纳入政策享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市县教育工资发放属于市县事权,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支出责任应由市县承担。各市县应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责任,按规定保障和逐步提高教师待遇。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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