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复字〔2016〕第94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588号建议的答复
李友强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化解高中学校债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化解普通高中学校债务的问题,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曾多次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反映,请求中央出台普通高中化债政策。2013年中央明确,按照以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谁借债、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高中债务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不再出台专门的高中化债政策。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按照上述精神,省级政府也不宜出台化解市县高中债务的政策。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采取化债措施,并加强对所属高中学校的债务监控和管理,分类分步化解债务风险;要切实履行所属高中学校的投入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高中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和事业收入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避免过度依赖负债办学。各高中学校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统筹考虑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和资金筹措能力,科学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避免产生新增债务。
虽然按照国家政策省里不宜出台化解高中债务政策,但省里始终将普通高中阶段作为教育投入的重点之一,逐步加大支持力度。下一步,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新目标,我们将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市县财政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市县加大对高中阶段的投入力度,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在测算核定基本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引导市县对普通高中进行“托底式”保障。二是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在落实现行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十三五”规划的统一部署,研究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率先免除普通高中阶段学杂费。三是实施与市县普通高中投入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政策。选择具有代表性、可量化、好操作的指标衡量市县普通高中保障水平,对投入力度大、保障水平高的,给予引导性奖励;对投入不到位、保障水平低的,进行重点督办。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