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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67号提案的答复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7-17 10:42 浏览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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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复字〔2017109

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0467号提案的答复


    

章洪委员:

您提出的《民办教育法修订背景下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尤为困难,涉及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财务清算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全省数以万计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数以百万计民办学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稳妥处理。我省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三点原则:坚持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为基本目标的原则;坚持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两条腿走路的共同发展原则;坚持充分尊重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我省省情,立足民办教育发展现实,依法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我省民办教育总量大、情况复杂的实际情况,我省实施意见出台不宜过早,等到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市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后,我省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今年,为了更好的制定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我们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宣讲新法新政,营造好新法新政实施的社会舆论环境。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是有思想准备的,但对于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只能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思想准备严重不足。因此,学习宣讲好新法新政,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充分理解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战略意图,是落实好新法新政的首要任务。一是召开了系列会议学习、宣讲新法新政。如召开了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专题研讨会议、市州教育局专题研讨会议、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会议、株洲市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代表座谈会议、全省独立学院院长调研座谈会议、民办幼儿园园长代表座谈会议等;二是按照国安厅长要求,将新法新政编印成册发送给教育厅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同时,要求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将新法新政编印成册发送给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三是开展了系列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专题调研;四是专题单独征求了50多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意见。

第二,暂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受理。考虑到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务院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意见尚在酝酿之中,315日,我厅印发了《关于暂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受理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1777号),暂停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包括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筹设、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受理工作,明确待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按新规定申报审批。

第三,积极稳步准备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目前,已收集到河北、辽宁、云南、湖北、吉林5省的实施意见初稿。我们正在广泛调研,认真研究,积极稳步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下一步,实施意见初稿拟定后,将首先征求省政协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予以补偿或者奖励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目前,在我省实施意见正在酝酿过程中,您提出分年段按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作为上限对出资者予以奖励的建议,我们也会认真研究论证。我们原先考虑是否可以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以调动出资者的办学积极性。但是,教育部明确,依照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能在学校终止办学时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中途不允许任何方式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关于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的问题

第一,民办学校税收优惠问题。目前涉及到民办学校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增值税、财行税。关于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均属于免收增值税范围;关于所得税问题。无论你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论你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凡是非营利性办学行为就免征所得税。即使是公办学校,如果有营利性行为也是要收税的。例如清华大学举办的企业,公办事业单位办的企业,都是要征税的。民办学校从事的非营利性行为是免征所得税的;关于财行税问题。财行税就是财产税和行为税简称,实际上主要涉及到资产,包括土地的使用税、印花税之类的财行税。现在认定的是办学许可证,就是说,只要拿着我们的办学许可证,税收部门就会免税。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官方解释。

税收的制定权在国家,省里是无权制定的。我们和兄弟省市教育厅的同志们,已经在教育部近期召开的多次会议上,明确请求教育部抓紧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争取在91日前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的一些税收优惠问题。目前,教育部也在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看看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能够更适合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个特征,同时又符合教育产业规律的这种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补贴的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我们将在制定我省实施意见的时候,将您的建议向财政部门进行反馈,争取更多财政资金,主要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全额要补助到位的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201639号)已明确: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目前,我省各县市区均已落实到位。

第三,鼓励公办民办教师自由流动,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采取挂编的方式解决民办学校特别优秀教师的编制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第六条明确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因此,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双向流动的通道早已开辟。目前,我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流动主要是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据调查,截止20173月,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共有专任教师35098人,其中,支教公办教师7410人,支教公办教师占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1.11%。关于您提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挂编的方式解决民办学校特别优秀教师的编制的建议,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难以在我省实施。至于公办学校教师能否去营利性办学校支教的问题,我们也正在进行认真研究。

第四,逐年完善有政府承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的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下一步,在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关于如何完善建立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主要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的问题,将认真与财政厅、人社厅进行磋商。

第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办学成本和市场规定自主确定收费的问题。2015,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目前,我省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均已实现自主定价收费。201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经与省发改委沟通,我省将根据中央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政策,但可以确定的是,主要的方向仍然是逐步推行市场化的自主定价收费机制。

、关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有利于办学的各种优惠政策的问题

第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名称问题。教育部已经与工商总局就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并与工商总局达成初步共识: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使用规范的办学简称规范的办学简称不能什么时候都用,而是用于跟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法定证照上。相信到了91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正式实行时,这个问题已解决。

第二,按照最优惠的教育用地供应政策供应土地给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问题。《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若公布供地计划时只有一家意向用地者,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的出让价格经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再由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依法确定出让底价。在制定实施意见,我们将与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真磋商,依法依规争取最大的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省市县区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问题。2008年起,省财政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2017年度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 1990万元,按照厅党组会议要求,必须提前在201612月初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为了按时保质的做好此项工作,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市州教育局推荐申报和民办高校申报,2017度市州教体局和民办高校共申报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项目128个,初审通过项目118个,未通过项目10个(其中民办幼儿园初审通过109所,未通过5所;其他民办学校初审通过9所,未通过5所),每所学校奖励10万元,共1180万元;民办幼儿园申报优质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53个,初审通过项目51个,每所幼儿园奖励建设经费10万元,共510万元;民办高校等各类民办学校申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40个,初审通过项目36个,对照标准不同共计将奖励300万元。评审结果已于2016128日至12日,在湖南教育政务网、湖南民办教育网进行了公示,下一步将由省财政厅统一下文拨付到校。

201791日,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民办学校将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大方针,自2018年起,我们将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今后将重点用于奖励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同时,也将考虑对一批办学质量高、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奖励扶持。

四、关于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的空间,推进教育资产增值,打造湖南民办教育集团上市的建议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六条关于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第七条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规定,今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严格民办学校准入程序,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将坚持以高水平、有特色为主要原则和导向,也就是说,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否则将不予审批。对于诸如长沙诺贝尔教育集团这样的我省优秀民办幼教教育集团,在201791日民办学校正式实施分类登记后,如果将名下所举办的幼儿园全部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估计离上市融资将不再遥远,依照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准入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即可。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7717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714896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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