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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28号建议的答复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7-21 09:56 浏览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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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复字〔2017〕117号


关于对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

第1628号建议的答复

全灵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实施政府定价及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制民办幼儿园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发改委沟通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放开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2015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经与省发改委沟通,我省将等中央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细则出台之后,再适时调整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政策,并充分考虑、吸收代表的意见。

二、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监管的问题

我省要求民办学校收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5)不得跨学年收费。(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另外,省发改委和我厅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每年都会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开展督查,并及时查处民办教育乱收费问题。

三、关于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加大普惠制幼儿园投入力度的问题

2010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要“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召开了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启动了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引导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幼儿园建设,省政府从2011年开始设立了3000万元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每年扶持200所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并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央也启动了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等项目,通过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多种途径,多渠道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截至2016年底,我省先后安排中央专项资金近60亿元,省级财政资金4亿元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和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有效促进了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省幼儿园总数从2010年的7829所增加到14365所,增长83.5%;公办幼儿园数量从848所增加到2330所,增长174.8%;在园幼儿数从142万人增加到225万人,增长5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由不足53%提高到77.98%,提高了25.3个百分点。

尽管我省在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讲,我省学前教育与人们群众的期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今后,我厅将继续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和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我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你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

联系电话:07318471494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省人大联工委议案建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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