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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964号建议的答复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7-27 10:41 浏览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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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复字〔2017140


关于对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

1964号建议的答复

钟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细则内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人大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将您和童白玲代表、张仁芳代表、张艺凡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重点处理代表建议之一,并明确由友志副主任牵头督办,力力副省长牵头领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具体督办。我厅高度重视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省人大要求,制定了《2017年“加快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促进湖南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类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了由肖国安厅长牵头、应若平副厅长负责、厅民办教育处承办的责任分工以及办理程序、办理要求。2017714,省人大对我厅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督办,李友志副主任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选任联工委领导听取了我厅关于省人大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李友志副主任等领导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肯定,并对下一步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提出了要求。我厅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稳妥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制定工作。

一、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主体性质仍为“学校”的问题

我们和兄弟省市教育厅的同志在教育部近期召开的系列会议上,多次请求教育部与工商总局进行磋商。目前,教育部已经与工商总局就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并与工商总局达成初步共识: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使用“规范的办学简称”。“规范的办学简称”不能什么时候都用,而是用于跟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法定证照上。相信到91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正式实行时,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关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享受用地优惠政策权利的问题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优惠。201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因此,今后凡是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可以向政府申请按照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但是,并不是说政府就必须划拨土地,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布局内的教育用地,可以划拨给公办学校,也可以划拨给非营利性办民办学校。

第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优惠。《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的出让价格经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再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依法确定出让底价。如果以协议方式供地,则鼓励用地者与当地政府在出让价格、出让金支付方式等方面展开协商。

关于您提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时规划、同等规划”以及比照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优惠的建议,我们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将与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真磋商,依法依规争取最大的用地优惠政策。

三、关于切实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问题

1.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的税费目前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财行税。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明确将以下两项列为免收增值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所得税方面,无论你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论你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凡是非营利性办学行为就免征所得税。即使是公办学校,如果有营利性行为也是要收税的。例如清华大学举办的企业,公办事业单位办的企业,都是要征税的。民办学校从事的非营利性行为是免征所得税的。财行税方面,财行税就是财产税和行为税简称,实际上主要涉及到资产,包括土地的使用税、印花税之类的财行税。现在认定的是办学许可证,就是说,只要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税收部门就会免税。

税收的制定权在国家,省里无权制定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和兄弟省市教育厅的同志们,已经在教育部近期召开的系列会议上,多次请求教育部抓紧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争取在91日前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目前,教育部正在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争取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征,顺应教育产业发展规律的税费优惠政策。

2.营利性民办学校奖励。2008年起,省财政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2017年度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 1990万元,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主要用于了优质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和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项目,扶持了一批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突出的民办学校。

201791,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施行,民办学校将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大方针,自2018年起,我们将重新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今后将重点用于奖励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同时,也将考虑对一批办学质量高、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奖励扶持。

四、关于实行人头制“教育券”制度的问题

“教育券”制度是政府部门把原来直接投入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形式发放给家庭或学生,学生凭券自由选择学校。根据小部分县市试点的情况,“教育券”制度的实施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育券”承载的是相应面额的教育经费,本质上是“代金券”,经费在校际、地区间的流通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货币在特定领域内的流通,但又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在发行、流通、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学生在保管“教育券”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如果允许“教育券”跨区域流通,那么按照其特殊货币的本质,只要有“教育券”就需安排入学,这势必与当地的办学条件与容纳能力不符,将影响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三是由于地区与校际间的教育投入政策存在差别,部分教育经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通过学生的“教育券”进行转移,会增加学生自由择校的障碍以及地区、学校间的纠纷;四是“教育券”的实施易导致学校之间为争取教育券,违背教育规律形成过度竞争,不利于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全面实施“教育券”制度,不具备基本条件

就我省情况而言,如果仅从公用经费角度来讲,从2016年起,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我省城区与农村、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所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无区别,并非影响学生择校的因素,实行教育券已无必要。同时,部分教育经费需要有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学校整体办学条件改善与日常运转等,难以准确计算平摊到每名学生的经费额度。而且由于农村和城区的校际之间享受的资金政策有所不同,资金难以通过学生的“教育券”进行转移,反而会导致学生择校出现障碍以及学校间的纠纷,这样既违背了实行“教育券”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因此,我省是否可以或者需要实施“教育券”制度,有待调查、论证。

五、关于保障民办学校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我们原先考虑是否可以在办学过程中,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以调动出资者的办学积极性。但是,教育部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能依法在终止时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中途不允许任何方式的补偿或者奖励。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做进一步研究,本着依法依规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补偿或者奖励办法。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7727


联系单位: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71489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省人大联工委议案建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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