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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687号提案的答复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9-05-06 15:40 浏览数:56



湘教复字〔2019113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0687号提案的答复

钟飞等4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新法、新政背景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二是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四是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关于面试入学的规定,违规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有的民办学校还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针对上述问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明确提出: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虚假宣传、买卖生源,既严重破坏了招生程序,也严重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既是维护招生秩序和学生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允许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

我省《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根据该规定,我省除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了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部门审批。

三、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在我省实施的问题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系列配套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新法新政精神,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我省在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1月制定出台了我省的《实施意见》,对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一是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二是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限,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延迟进行分类登记的现有民办学校过渡期为5年(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三是提出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完善收费管理、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和学校师生权益等具体扶持措施;四是对规范管理、提高办学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五是建立了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4个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下一步,待国务院修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后,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扶持制度体系,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感谢你们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9430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人:刘继伟

联系电话:073184136793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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